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法人印章和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

    2012-11-15 16:35:52           浏览数:0

  为了加强对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基金会”)印章的管理,明确印章使用权限,保证印章的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避免因印章的不规范使用引发相关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范围

  (一)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二)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三)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通知书等;

  (四)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等;

  (五)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用的证明专用章。

  二、使用权限

  (一)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二)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特别重大事务须经理事会会议批准。

  (三)一切用印均须履行登记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应予以拒绝。

  三、印章管理

  (一)基金会授权秘书处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基金会印章,授权财务会计管理和使用财务印章,不得将印章交与无关人员。

  (二)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三)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存放安全处。下班时,要检查所保管的印章,落实存放情况。

  (四)严禁在空白文本上加盖印章,因特殊情况需要的,须经基金会负责人同意。

  (五) 如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本规定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