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2012-11-15 16:27:56 来源: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浏览数:0

  为加强对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队伍的管理,规范志愿者服务行为,提升志愿者服务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志愿者必须热爱公益事业,乐于奉献,不求索取;遵纪守法,服从安排;基本了解基金会工作的年满18周岁的社会人士和在校大学生。

  第二条 志愿者原则上只从事与基金会公益活动相关的部分内务工作。

  第三条 除特别工作安排外,基金会原则上不为志愿者提供食宿和交通费用;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志愿者,基金会可在其学习和生活上给予适当资助。

  第四条 基金会及时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对其先进事迹予以宣传。

  第五条 志愿者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了解基金会概况及参与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志愿活动;

  (二)有权参加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所进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训;

  (三)有权要求基金会提供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并可请求协助解决在从事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四)有权在志愿活动中,要求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获得尊重,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有权要求作为志愿者在基金会注册登记和申请注销志愿者身份。

  第六条 志愿者的服务范围:

  (一)在基金会秘书处从事相关事务性工作;

  (二)协助基金会完成各项大型活动志愿服务工作;

  (三)经基金会同意,可从事项目策划、组织以及相关志愿服务;

  (四)服从基金会秘书处临时性调遣。

  第七条 志愿者工作时必须佩带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颁发的工作证,并妥善保管好基金会所属的各类物品,保持工作证等相关物品整洁完整,不得损坏丢弃。每次活动结束后要将工作证等相关物品统一交还给基金会秘书处。

  第八条 基金会每年度评选一次优秀志愿者个人、团体,并颁发证书;向学校有关部门推荐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第九条 本规定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