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1 09:26:16 作者: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浏览数:0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接受社会捐赠,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青岛农业大学为受赠人的所有捐赠。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三)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第二章 捐 赠
第四条 捐赠方式。社会捐赠可分为货币捐赠和实物捐赠、指定用途捐赠和非指定用途捐赠、冠名捐赠和非冠名捐赠等。具体捐赠方式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确定。
第五条 捐赠项目。根据捐赠财物的用途,捐赠项目包括以下类型:
(一)建筑风景类:已建、在建或拟建整体建筑物或楼宇局部(如体育场馆、学术报告厅、会议室、教室等)、校园风景(如广场、道路、桥梁、湖泊、河流、绿化景点等)。
(二)人才岗位类:特聘教授岗位、讲座教授岗位等。
(三)学科建设类:研究中心(院、所、室)、实验室等。
(四)奖教助学类:优秀学生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优秀教师奖励基金、学生海外留(访)学基金、专项奖学金等。
(五)科研创新类:学生创新基金、教师科研基金、合作发展基金等。
(六)留本基金类:各种留本基金。
(七)经学校批准的由学院或部门提出设立的专门用途的捐赠项目。
(八)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的其他捐赠。
第六条 捐赠程序。接受社会捐赠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学校已设立的捐赠项目,捐赠者同意并遵守其章程或管理办法,并经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登记审核通过的可以接受捐赠。
(二)对新设立或大额捐赠项目,捐受双方要根据捐赠者的捐赠意愿和学校对捐赠财物的使用需求,经充分交流沟通,形成捐赠项目建议书,报请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批准后,方可接受捐赠;未经批准的捐赠项目或命名申请,要根据学校意见进行修改或向捐赠者解释说明。
(三)接受捐赠需填写《青岛农业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须约定捐赠方式、捐赠用途、捐赠时间等内容。捐赠协议中受赠方须以青岛农业大学或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名义签署。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基金会是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对接受社会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对捐赠项目、捐赠财物、捐赠信息资料实施管理,保障社会捐赠效能的发挥。
第九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学校财务处安排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条 社会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或青岛农业大学账户。各项捐赠资金按项目独立设帐、核算,专款专用,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 捐赠项目启动后,根据捐赠协议,学校制订捐赠项目管理使用计划任务书,学校各有关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实施。
第十二条 基金会会同学校监察、审计、资产管理等部门,对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学校定期向捐赠者反馈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对捐赠财物或项目的进展情况等信息要及时告知捐赠者。
第十四条 学校接受的各类捐赠,除捐赠者明确指定使用用途外,保证捐赠用于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确需改变性质、用途的,须征得捐赠者同意。
第十五条 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指除现金以外的捐赠,如图书资料、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建筑材料及系统软件等),除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填写《青岛农业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外,由基金会会同学校相关部门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帐。根据捐赠协议,由基金会向学校有关部门和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属于固定资产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并报基金会备案。
第四章 鸣 谢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所有捐赠者采取不同方式予以鸣谢,鸣谢方式按《青岛农业大学社会捐赠鸣谢办法(试行)》、《青岛农业大学社会捐赠项目命名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