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0 09:41:53 浏览数:0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对非限定捐赠资助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使用程序,保证其用于学校发展需要,根据《青岛农业大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青岛农业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运作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限定性用途捐赠资助项目是指捐赠者未明确指定使用用途的捐赠项目,包括资金类(股票、债券、基金等)捐赠、实物类捐赠等形式。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项目的管理,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保证捐赠全部用于促进学校教育教学。
第四条 项目的使用依据金额的多少,履行相应的申请、审批、实施、监督等程序。
第五条 项目使用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使用部门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审批后即可使用。秘书处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项目使用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项目的申请与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使用部门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议;
(二)理事会根据非限定性资金收入情况对所申请项目予以审议,讨论形成决议后由理事长签字。
(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项目,由秘书处负责协调划拨项目资金或实物。
第七条 项目使用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项目实施与监督程序为: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申请书内写明的资金使用计划开展工作,并按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使用部门须提交一份项目总结报告,受益年度在一年以上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每一年须提交一份项目执行情况的简报,送交基金会秘书处。
(三)秘书处将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八条 非限定捐赠资金的运作、投资等事宜依照《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运作管理办法(试行)》实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