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0 21:25:43 浏览数:0
为进一步推进基金会工作规范化建设,促进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关乎本基金会利益和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和重点业务。本基金会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内容是:
(一)章程的修改;
(二)理事会换届;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增补或罢免理事;
(四)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在金融领域进行的超过50万人民币以上的各项投资行为);
(五)章程规定的重大慈善项目(年度慈善项目计划或超过100万元的慈善项目)、关联交易等;
(六)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七)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八)对本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本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程序是:
(一)修改基金会章程,由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二)基金会换届,须事先将拟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以及理事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于理事会换届结束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增补或罢免理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基金会开展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基金会开展的重大慈善项目、关联交易活动,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六)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工作计划,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年度工作报告须同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七)基金会的分立、合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八)对本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参照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有权对基金会重大事项提出意见。
第四条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的重大事项,由秘书长汇总后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本制度中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指山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指山东省教育厅。
第六条 对在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离岗教育等行政处分,直至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