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

    2014-09-12 16:24:20 来源: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浏览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档案管理,保障基金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的文书档案按自然年度归档;项目档案在项目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归档;会计档案按会计年度终了后归档。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四条 文书档案,包括上级机关印发、基金会制发或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具体归档范围

包括:

  1、相关部门发来的与基金会有关的决定、条例、规定、批复、转发(含原件)等文件材料;

  2、基金会和学校制定的与基金会相关的规定、制度、办法等;

  3、基金会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简报通报、预决算、统计报表等;

  4、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等;

  5、基金会工作人员的任免文件以及关于职工奖励、处分的文件材料;

  6、基金会关于职工工资、福利等报告方面的文件;

  7、基金会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基金会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8、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项目档案,具体归档范围包括:

  1、捐赠单位及个人与基金会签订的捐赠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2、捐赠项目申报审批材料、项目建设材料、项目验收材料、项目评估材料等。

  第六条 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参照《青岛农业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立卷要求

  第七条 立卷原则: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八条 文书档案: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以问题为主,兼顾其他特征进行组卷,每卷不超过200页(100张);卷内文件材料按文号顺序、重要程度或时间顺序排列。

  第九条 项目档案:按照单一项目组卷造册。

  第十条 会计档案:会计凭证类按会计凭证编号、月份先后次序分装成册;会计账簿类按年度装订成册;财务报告类、其他类按年度归类成册。

  第十一条 案卷装订:装订应采用三孔一线装订,做到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对有破坏的文件材料必须修复,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

第四章  保管利用

  第十二条 档案保管须做到防尘、防潮、防虫、防丢失等安全和保密工作。短期保存资料及利用率较高的资料保存在相关部门的指定地点,有序存放,方便查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十三条 档案材料不得借出、不得携带出境。如有特殊需要,须经秘书长批准、重要档案材料须经理事长批准,方可查阅。

  第十四条 档案利用须经基金会档案管理人员陪同。查阅、摘抄、复印人员应当做到:

  1、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2、不得擅自向他人传播档案内容;

  3、不得翻阅、摘抄、复制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 查阅档案时,严禁在档案上作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污损和折皱。如有发生,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每年3月底整理造册,将长期和永久保存的档案资料移交青岛农业大学档案馆。档案移交须填写《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档案移交清册》。

  第十七条 档案材料销毁须经基金会会同青岛农业大学财务处、审计处、档案馆提出销毁意见,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理事会批准,派专人监销,履行销毁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