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

    2020-12-30 09:39:06           浏览数:0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及有关违法犯罪活动,规范教育基金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及资金的合法使用负责。基金会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通过合法金融渠道或者以合法方式开展资金交易活动。

  第四条  基金会与境外组织建立合作关系或者发生资金交易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组织业务、声誉、内部控制制度、合法经营情况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组织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在书面协议中明确本组织与境外组织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基金会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开展合作或者发生资金交易时,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相关组织或个人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条  基金会及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获得的有关信息保密。除相关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第七条  基金会依法确认所有活动中相关捐赠人及受益人的身份,不接受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资助,不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

  第八条  基金会保存所有相关交易的财务记录、财务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交易记录应当充分详细,以确认资金的使用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