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0 09:38:09 浏览数:0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管理费用支出,依据《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是指,为保证基金会正常运转、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日常行政办公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交通费、差旅费、会务费、会员费、接待费、通信费、咨询费等与行政办公支出相关的费用)、资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劳务费等、外聘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支出等。
第三条 基金会应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四条 基金会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均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管理费用支出一般应由秘书长签字支付,单笔支出超过壹万的应由理事长签字。
第五条 年度管理费用的支出总额与总支出应符合《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具体标准为: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6%;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2%;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6%;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3%;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7%;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5%;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20%。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管理费用的会计核算。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应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披露,符合《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规定》属必须公开的项目的,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