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2014-09-12 16:25:08 来源: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浏览数: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提高基金会各项工作的透明度,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五条  基金会要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复制所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六条  基金会将主动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基金会联系方式;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基金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基金会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的信息;

  (六)基金会已完成的捐赠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等相关新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对于下列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

     (三)属于个人隐私;

     (四)属于知识产权;

     (五)阶段性工作信息,如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谈判信息等;

     (六)内部工作信息,如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七)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

  本条第(二)、(三)、(四)款所列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基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信息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基金会做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八条  基金会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填报和书面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摘要和全文。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除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外,还应当置备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第九条  基金会应公布所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公布方式为: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公示1次;所有项目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示。

  第十条  通过募捐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基金会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公布列支情况。

  第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等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章  公开途径

  第十二条  通过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官方网站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通过青岛农业大学宣传平台、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以及其他主流媒体(电视、广播、报刊等)上公布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综合其他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开,包括移动传媒、网络媒体、电子邮件、电话、展板、出版物和专题活动等。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和财务部协同建立捐赠人对捐款到款情况查询的有效反馈渠道。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

  (一)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向基金会秘书长提出信息披露的意见和建议,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批、重大信息须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后方可披露;负责监测已经披露的信息,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负责基金会所有公开信息的汇总及存档管理。

     (二)基金会各岗位工作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