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20-10-30 09:32:53           浏览数:0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依据《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在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过程中接受和形成的,记录和反应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内容包括: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等

  (三)其他会计资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银行对账单;

  (四)通过电子设备形成的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  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会计档案按会计年度终了后归档。会计凭证类档案按会计凭证编号、月份先后次序分装成册;会计账簿类档案按年度装订成册;其他会计资料类档案按年度归类成册;电子档案类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篡改。

  第五条  会计档案装订应采用三孔一线装订,做到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六条  会计档案查阅、复制、接触时,必须经基金会档案管理人员陪同,且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记载查阅时间,内容和用途。因审计取证等需要查阅会计档案,经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查阅。查阅档案时,严禁在档案上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污损和折皱。

  第七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须经基金会会同青岛农业大学财务处、审计处、档案馆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理事会批准,派专人监销,履行销毁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