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30 09:31:29 浏览数:0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金会货币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可变现为货币资金的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 理事会要做好货币资金的管理,保护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建立健全资金支付与报销的授权审批流程。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分管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负责日常财务工作。
第四条 现金管理具体要求是: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收到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账户,不得坐支;
(二)会计人员要认真做好现金管理工作,日记账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并保证库存现金与账面余额相符。
(三)出纳应定期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数额相符;
(四)报销给个人的款项必须通过“互联结算系统”实行电子支付。基金会原则上不支付现金;
(五)接受的现金捐赠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入不入账。
第五条 银行存款管理具体要求是:
(一)本基金会开立银行基本账户用于核算银行收付业务。如业务需要,经批准可开立一般账户或专用账户;
(二)认真执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法》有关规定,超过1000元结算起点的所有对公业务,要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三)严禁个人以基金会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基金会银行账户,严禁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严禁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四)收到的银行支票、汇票等银行票据,要及时送存银行,并进行账务处理;
(五)银行出纳人员必须以会计人员复核、审核签章的付款凭证为依据,按照岗位责任制要求办理转账业务。
第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