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2020-12-30 09:36:03           浏览数: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会队伍建设,促进基金会各项工作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基金会管理条例》《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人事编制分为合同制、事业编制两种。事业编制人员管理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青岛农业大学有关人事制度执行,如无特别说明,以下条款均对应合同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基金会人事管理的机构为秘书处,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第四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提出用人计划,报理事长批准。

  第五条  基金会实行岗位聘任制,聘任程序为: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

  (四)全面考察;

  (五)公示;

  (六)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条  工作人员从正式上岗之日起,依法享受工资及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第七条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时,工作人员需按照基金会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基金会将根据青岛农业大学相关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职务的认定和晋升。

  第九条  基金会为工作人员建立工作档案,包括劳动合同、奖惩记录等。

  第十条  基金会根据战略目标和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规划,组织定期与不定期的岗位培训及其他技能的培训。基金会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基金会和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培训记录将纳入工作档案。

  第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对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察。

  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在本职岗位上做出贡献,模范地遵循和宣传基金会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推进基金会建设,维护基金会利益、声誉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奖励分为基金会奖励和校级奖励。其中校级奖励为基金会向青岛农业大学推荐获奖候选人,参加青岛农业大学相关奖项的评选。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基金会管理规章制度,损害基金会和青岛农业大学形象、声誉,给基金会利益和管理秩序带来不良后果的人员予以相应的惩戒,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