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保管使用管理规定

    2012-01-15 16:29:21 来源: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浏览数:0

 第一条  为了安全、合法地使用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依法核准登记、确认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秘书处具体由秘书长负责保管。

 第四条  需要使用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的单位,须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基金会秘书处办理手续。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复印,并进行登记编号,连同申请表一并存档。

 第五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字。

 第六条  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每年将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进行年检。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