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运作管理办法(试行)

    2020-10-30 09:27:43           浏览数:0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下称“基金会”)资金运作行为,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资金是指基金会授权运作的货币资金,且限于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和在资金运作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捐赠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运作,是指基金会将资金以基金会法人名义,依法开展对外投资,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过程。

  第四条  如果捐赠协议中对捐赠资金有约定资金运作条件,则该捐赠资金在资金运作管理过程中应按照捐赠协议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基金会资金运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资金运作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委托具有国家颁发许可证的正式金融机构进行资金运作。

  (二)安全性原则:资金运作必须充分考虑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尽力规避风险。

  (三)效益性原则:资金运作以获取收益为目标,力求收益最大化。

  第二章  资金运作范围及收益使用

  第六条  资金运作范围:

  (一)基金会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基金会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三)基金会的其他合法投资收益。

  第七条  资金运作收益属于非专项基金收入,收益使用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章  资金运作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基金会资金运作的最终决策权和监管权,具有确定资金运作管理的基本原则、批准年度资金运作的计划等权力。

  第九条  理事会应将确定的资金运作管理基本原则和批准的年度资金运作计划等重大事项向青岛农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通报,并得到同意。

  第十条  基金会应建立资金运作管理机构,并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设立投资顾问组、资金运作组、投资监督组。资金运作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理事会批准的年度资金运作计划。

  (一)投资顾问组是基金会投资活动的咨询机构,由理事会聘请经济、金融、会计、法律等专业领域的校友和社会爱心人士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提出年度投资领域、投资组合、投资项目等建议,形成年度资金运作计划方案;提出投资项目执行、管理、监督方案;提供投资法律、政策以及风险评估等方面的咨询意见。

  (二)资金运作组是基金会投资活动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理事、理事会秘书处、学校财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执行理事会批准的年度资金运作计划和年度投资项目方案,制定投资项目的操作程序和实施流程,实时监控投资项目的动态状况;定期向理事会提交资金运作效益报告;根据风险控制机制,及时向理事长报告风险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处理系统性风险和紧急情况。

  (三)投资监督组是基金会投资活动的监督机构,由理事会监事和学校的审计、监察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议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监督投资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建立投资法律顾问制度。投资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对基金会的投资项目协议文本进行审核,对相关法律责任和风险责任做出分析评估,提出具有建设性意见的书面分析评估报告。

  第四章  资金运作程序

  第十二条  理事长指定专人负责,邀请投资顾问组成员,研究市场情况,提出年度资金运作计划建议方案,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会议,讨论年度资金运作计划建议方案,形成年度资金运作计划决议,并征得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同意后,由理事长签发年度资金运作计划决议。

  第十四条  资金运作组根据年度资金运作计划决议,落实投资项目,形成投资项目协议文本,报请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审定。

  第十五条  理事长指定专人负责,请投资法律顾问对投资项目协议文本进行相关法律责任和风险责任分析,并出具书面分析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召开投资项目协议审定会,邀请有关理事、投资顾问组专家、法律顾问等集体研究,审议批准投资项目协议。

  第十七条  经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协议,由理事长签署,并由资金运作组实施。

  第十八条  资金运作组应指定投资项目主管,负责监控投资项目的动态状况,并定期向资金运作组负责人报告情况。

  第十九条  资金运作组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年度资金运作计划执行情况,并向投资顾问组和投资监督组通报有关情况。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资金投资组合制度。基金会的资金运作以安全稳健为基本原则,要充分考虑不同投资项目的差异,采取组合投资,严格控制高风险投资比例,降低资金运作风险,在合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投资回报。

  第二十一条 建立投资年报制度。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由资金运作组负责编制投资年报,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合作机构建立信用评估制度。建立同类比较档案,定期对合作单位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分析,调整投资合作对象。

  第二十三条  建立投资档案制度。凡涉及基金会资金运作计划和投资项目的各类会议,都必须有会议记录,必要时要形成会议纪要。基金会年度资金运作计划、投资项目协议、投资执行情况和投资收益等资料,都必须及时归档。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有关法津法规,基金会要主动接受山东省民政厅、社会审计机构等相关部门的稽核、检查和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资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劳务费等支出,列入基金会管理费,纳入基金会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