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社会捐赠项目命名办法(试行)

    2012-12-21 10:36:55 来源:教育发展基金会          浏览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公益文化,褒奖捐赠助教行为,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办学的浓厚氛围,依照《青岛农业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命名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尊重捐赠者意愿。

(三)适应学校发展,符合校园文化特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的各类社会捐赠项目的命名。

第二章  命名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命名范围

(一)建筑风景类:已建、在建或拟建整体建筑物或楼宇局部(如体育场馆、学术报告厅、会议室、教室等)、校园风景(如广场、道路、桥梁、湖泊、河流、绿化景点等)。

(二)人才岗位类:特聘教授岗位、讲座教授岗位等。

(三)学科建设类:研究院(中心、所、室)、实验室等。

(四)奖教助学类:优秀学生奖学金、贫困学生助学金、优秀教师奖励基金、学生海外留(访)学基金、专项奖学金等。

(五)科研创新类:学生创新基金、教师科研基金、合作发展基金等。

(六)留本基金类:各种留本基金。

(七)经学校批准的由学院或部门提出设立的专门用途的捐赠项目。

(八)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的其他捐赠。

第五条 命名标准

(一)建筑类:捐赠额度大于或等于建筑物造价1/2者,可获得该建筑物的整体命名权;如建筑物造价较高,其命名由受赠双方协商解决。

(二)风景类:捐赠额度大于或等于风景造价1/2者,可获得该风景命名权;如风景造价较高,其命名由受赠双方协商解决。

(三)人才岗位类:全额提供岗位设置所需额度,可获得该人才岗位的命名权。

(四)学科建设类:捐赠额度大于或等于某学科、研究中心(院、所、室)或实验室投资总额1/2者,可获得该学科、研究中心(院、所、室)或实验室的命名权;如投资额度较大,其命名由受赠双方协商解决。

(五)奖教助学类:捐赠额度每次一般不低于1万元,总额不低于10万元,可获得奖教助学金的冠名权。

(六)科研创新类:捐赠人民币50万元以上者,可获得科研创新基金命名权。

(七)留本基金类:捐赠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者,可获得留本基金命名权。

(八)其他捐赠项目命名权的获得条件,由受赠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名称规范。捐赠项目的命名,按“青岛农业大学AA BB CC”的格式取名:

(一)AA:由获得命名权的捐赠者提供的字号名,如登海种业、洲元种业、章鼓、同大等;

(二)BB:表明该项目区别于其他项目的功能名,如学术、音乐、科技、人文、大学生、教师等;

(三)CC:项目类别通名,如建筑风景类中的大厦、馆、楼、亭、路、廊、道、苑、湖(池、泉)、山等。其他类别中,根据类别性质确定,如特聘教授岗位、讲座教授、实验室、奖学金、助学金、基金等。

第三章 命名程序

第七条 命名程序

(一)捐赠项目命名工作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经与捐赠方充分交流沟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提交申请的内容包括:捐赠者基本信息、捐赠项目基本信息、捐赠命名方案等。

(二)校长办公会对捐赠项目命名申请进行研究讨论,确定是否同意命名申请。

(三)已经校长办公会同意的命名申请,应在全校范围内公告,并举行捐赠命名仪式。

(四)未经批准的命名申请,要根据校长办公会的意见修改或向捐赠者解释说明。

第四章 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  建筑风景类等项目命名,如需使用用于标示地名意义、指位功能、记载捐赠事宜的牌、碑、桩、匾时,其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标识制作方案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统一负责定制。

第九条 捐赠命名档案材料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移交档案馆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